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陳女在民國一○○年錄取遠東航空副機師,合約中同意替遠航服務十年,卻在一○三年離職遭提告求償。高院審理後,認定雙方確實有合約,且機師養成費用甚鉅,判陳女應賠償一百四十三萬元。遠航主張,陳女在九十九年九月簽約,事前必須參加飛行機師養成訓練,並在一○○年十一月時正式聘用她為副機師,必須服務至少十年,若有違反必須賠償損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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