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林益世(左)和妻子彭愛佳(右)。 圖/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twitter pinterest 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被控向地勇公司陳啟祥收賄及索賄案,遭特偵組求處無期徒刑,一審判7年4月,經上訴,台灣高等法院審理逾2年半,日前辯論終結,訂於2月26日宣判。林益世被控在民國99年間擔任立法委員任內,向地勇選礦公司負責人陳啟祥收賄新台幣6300萬元,並在101年間索賄8300萬元未遂,遭特偵組依違背職務收賄、隱匿貪污所得、職務上行為索賄、財產來源不明4罪起訴,求處無期徒刑。案件移審後,台北地方法院諭知林益世500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及每天須赴轄區派出所報到。台北地院102年4月底宣判,認定時任立法委員的林益世不構成違背職務收賄等罪,因此變更起訴法條,改以公務員利用職務恐嚇得利罪、財產來源不明罪,判處林益世7年4月徒刑,褫奪公權5年,併科罰金1580萬元;同案被告林母沈若蘭、林妻彭愛佳、林益世的兩名舅舅沈煥章、沈煥瑤被控洗錢部分,均無罪。全案經上訴,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。高院審理期間,林益世出庭否認貪汙並表示,協助地勇公司去爭取公平競爭的機會,是做選民服務,不是為了錢,後來才知道有錢,更沒有利用立委職權;他只記得收下陳啟祥2300萬元,至於索賄8300萬元部分,強調數額是陳啟祥提出來的,「我絕對沒有答應」。林益世在庭上說,多個保管箱裡的金錢來源,他無法說明是因為當時被收押,無法向家人詢問,不能因此認定他涉犯財產來源不明罪,且一審認為他涉嫌恐嚇要撤換中聯公司副總經理金崇仁職務,也是沒有的事;沈若蘭等4人均否認是洗錢共犯,強調沒有犯罪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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