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鉅亨網新聞中心第三十四條第2款1.法律事件之當事人、法院名稱、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: 原 告: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元大證券) 被 告: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: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訴訟案號:104年度重訴字第29號、104年度重訴字第411號2.事實發生日:105/01/043.發生原委(含爭訟標的): (1)元大證券起訴請求本公司收回部分甲種特別股新臺幣(下同)5,000,000元及自 民國99年2月27日起,暨給付97年度甲種特別股股息25,000,000元及自99年1月1日 起,均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本案刻正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以 104年度重訴字第29號進行審理中。 (2)元大證券另起訴請求本公司給付98年度甲種特別股之股息25,000,000元及自100年 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本案刻正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以 104年度重訴字第411號進行審理中。4.處理過程: 元大證券今日已具狀向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撤回起訴,本公司於今日就撤回起訴具狀 表示同意,有關本公司與元大證券間之前揭訴訟終結。5.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:無。6.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:無。7.其他應敘明事項: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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